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,人才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但一些企事業單位不同程度存在著濫用人才派遣制度的現象,致使派遣工占比過大,且在長期性、關鍵性崗位工作。
作為一種補充用工方式,人才派遣有助于促進就業、降低用工成本。但一些企事業單位存在著不同程度濫用人才派遣工的現象,致使派遣工占比過大,且在長期性、關鍵性崗位工作。
根據全國總工會2012年調查,2011年,全國人才派遣人員總數已經高達3700多萬人,占到國內職工總數的13.1%。95%以上被派遣員工派遣期限超過1年,有的企業派遣工的平均工齡超過5年,個別企業甚至超過10年,絕大多數人才派遣崗位都是長期性崗位。
雖然從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到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的出臺,對人才派遣的約束越來越嚴,但對于國有企業而言,即使付出一定成本也愿意使用派遣工。原因一是方便其隨意解除員工,可隨時將其“退回”到派遣公司,而不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具備法定解雇理由;二是可以不必擔心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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